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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容书院

时间:2024-06-09 11:23:18    来源:忻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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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容书院,位于忻府区南街村秀容巷20号高地,创建于清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坐北朝南,东西长151.5米,南北宽179米。书院建成后取代了忻州儒学,成为当时忻州的最高学府。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称“新兴学堂”,创山西书院改学堂之首例。秀容书院依地形而建,由上、中、下三院组成。上院为主院,中、下院为书舍。主院为三进院落布局,中轴线上依次有乐楼、过厅和正房,两侧为厢房、耳房、生舍。八角亭、四角亭、六角亭南北一线。正房砖砌台基,面宽五间,进深四椽,单檐悬山顶,五檩无廊式架构,斗拱一斗二升交麻叶,装修原制不存。2004年6月10日,书院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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