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关城,古称凤凰城,因为城南面对的是凤凰山,又因城池布局酷似展翅欲飞的凤凰而得名。顺华盖山南麓因势而筑的城池犹如凤身,华盖山顶的护城墩为凤首,向东西两侧延伸的大河堡、宁文堡犹如凤凰展开的双翅,高高耸立于南城墙的迎薰门是凤尾,城内中心的鼓楼是心脏。站在城南的凤凰山瞭望这座城池,日间城垛高垒,夜间万家灯火,由低而高,一只栩栩如生的凤凰便展现在眼前。
鼓楼位于宁武县城人民大街十字口,坐东朝西,东西17米,南北18米,占地面积约306平方米,始建于明代,鼓楼通高约20余米。一层为砖石结构台基,高约10米,内设十字拱券穿心洞,通东西南北四向,寓意“威震四方”。东西洞门额嵌石匾,西刻“凤仪”,东刻“含阳”,下题“光绪辛卯圜郡重建”,门楣上有仿木砖雕斗拱和仿木垂花。二层为楼阁式木结构建筑,面宽五间,进深四椽,四周围廊,檐柱间设雀替。三层重檐歇山顶。一层重檐下东西设隔扇门,其余为墙体。二、三层重檐下四面设隔扇门。东西面悬匾,东为“楼烦重镇”“毓秀钟灵”,西为“奎光普照”“层霄耸翠”。楼上保留有清光绪年间石碑一通。据清《宁武府志》及清代碑记载,鼓楼建于明成化年间(1465年——1487年),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重修,1996年政府曾投资大修,2007年又修葺彩绘,为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未完待续)
(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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