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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丢毕业证书就只赔3倍运费36元?江苏盱眙法院:毕业证包含特定精神利益内容判赔9000元

时间:2024-09-06 10:44:00    来源:新华网    

快递公司寄丢毕业证,只赔付3倍运费共计36元,这合理吗?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毕业证“丢件”案件,一审判决涉案快递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证书丢失就业受影响

2023年7月10日,张某委托其母亲袁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毕业证书至上海,邮寄费用12元。

跟踪查询运输信息显示,快递公司自7月10日16时47分收取邮件后,该邮件已于当日18时33分离开盱眙,并于7月11日9时45分到达上海。之后,该邮件就一直在中转站转投递,直至7月15日张某申请改址派送,但之后邮件就彻底失去了踪迹,至今寻找未果。

张某认为,因毕业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办,每次只能根据需要回学校补办学籍证明,且一次只能补办一张。邮件的丢失对其后续就业、提干造成影响,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多次补办学籍证明支出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551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快递公司认为,邮件丢失后,已多次派人赴上海调查丢失情况,均没有任何结果,且该邮件未保价,只能赔偿不超过邮费的3倍费用。快递公司还认为,张某已补办了相关的学籍证明,因此不认可精神损失费。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盱眙县法院。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邮件交由快递公司寄出后,至今不明去向,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张某补办毕业证明书的合理费用,快递公司应予赔偿。根据张某去学校补办证明的次数、时间、距离等因素,结合张某提交的相关凭证,法院酌定张某主张的交通费和餐饮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

对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法院认为,毕业证书属于特定物品,是持有人在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该规定可知,学位证、毕业证丢失后无法补回原件,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同时,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张某带来不便和影响,同时由此也会给张某带来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转投递的过程中将证书遗失,属于履约不当,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因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因补办证明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4000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重要证件寄丢怎么赔

丢失毕业证无疑是一件糟心的事情,《法治日报》记者搜索发现,类似案例并不鲜见。

今年8月,江苏一网友发帖称,其硕士毕业证、学位证等3张证书通过快递寄送的过程中遭到损毁,涉事快递公司调查后确认该快件是在分拣时意外飘落至皮带机夹缝受挤压所致,目前双方已就理赔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7月,苏州市民潘先生为孩子上学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但开发商寄来的购房合同被快递公司弄丢,导致提交孩子上学所需的材料耽误了10多天,孩子很可能要等到明年才能上学。潘先生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上海某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小刘委托同学邮寄毕业证书,同学将货物交至快递驿站工作人员后,该邮件一直处于“待取件”状态,毕业证书不翼而飞,快递公司仅同意赔偿500元,后经法院调解由快递公司赔偿小刘4000元。

邮件丢失到底该如何赔偿?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对邮件的损失规定了赔偿标准,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类似毕业证书等重要证件,未保价是否只能赔付3倍运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洋告诉记者,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快递行业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邮政法规定未保价邮件的最高赔偿额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认定损失及赔偿。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盱眙法院速裁庭负责人王倩:近年来,在快递物流走进千家万户、人民群众享受便捷的物流服务时,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很多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不规范,比如存在监控盲区,对于邮寄物品“一保了之”,贵重物品和非贵重物品的运输不加区分,更有甚者遇有贵重或紧俏货物时,发生货物被盗或丢失情况也屡见不鲜。

本案裁判旨在一方面引导快递业务经营者在消费者投递物品时应显著地提示或者告知消费者邮寄此类物品的风险,以及产生责任的限额的规定;另一方面引导快递业务经营者在从事快递货物运输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尤其是在收寄毕业证等特殊物品时应细化品类并进行全流程管控,对可能的风险点投入更多管控成本以最大程度避免丢件、损毁等情况的发生,防止非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法治日报记者 丁国锋 见习记者 许瑶蕾 通讯员 黄舒)


  (编辑:王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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